一、 在競爭性談判最終報價時,各供應商已填寫最終報價單并離開談判室后,競談小組發現其中一家供應商的報價單中公司名稱填寫錯誤或報價金額大寫不規范,競談小組能否讓其返回更改錯誤?
國庫司回復:
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中談判小組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逐一談判,是否可以理解為:供應商只要資格通過了,其響應文件未響應談判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文件規定,未響應該要求為無效文件),也必須參加談判?
國庫司回復:
三、《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與該條第二款:“提交投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是否可以理解為:公開招標項目沒有人投標就可不經過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改為競爭性談判?
國庫司回復:《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對于公開招標沒有人投標的情形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四、現有對74號令第27條的理解問題咨詢如下:A政府采購項目達到了當地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A項目最開始不符合非招標采購方式。A項目進行了兩次國內公開招標,但均只有兩家供應商報名參與投標,最終A項目流標。
問題
問題
國庫司回復:
2.《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定74號)第27條規,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五、競爭性談判項目兩次組織談判,參與供應商均只有兩家,經論證,采購文件和預算均無不合理之處?,F由于采購人急需對該項目實施采購,是否可以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該兩家供應商繼續進行談判?
國庫司回復:
六、在競爭性談判的談判環節中,若有供應商參與了第一輪的談判并進行了報價,但不再進行最終報價(僅由授權代表口頭表達,且拒絕出具書面材料和監控下表述,直接離開現場),評審委員會應當視其為放棄談判資格做無效處理,還是按照供應商第一次報價作為最終報價?
國庫司回復:
七、競爭性談判未進行談判過程,是否影響評審結果?該如何處理?
國庫司回復: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